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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立業 大學教授

酒駕致死案接連發生,肇事者輕浮不以為意,造成一些家庭破碎;民意壓力下,政府擬以修正刑法酒駕公共危險罪,沒收車輛、再犯酒駕致死最重可判死刑、裝酒精鎖等作為嚇阻,近日最新作法是對酒駕累犯道安講習在殯儀館上課,雖有宣示與嚇阻一時之效,政府似忘卻問題所在,酒駕臨檢及宣導的重要性。

首先,翻開媒體報導數據,不論酒駕「取締件數」或「移送法辦件數」,近五年均下滑萬餘件,依常理推論酒駕問題應好轉,然自社會觀感以及民眾實際感受,政府施政顯未接地氣,行政立法部門看報施政現象,不言可喻。事實上,酒駕數據反映的另一現象,實則酒駕臨檢不力,甚至宣導措施不足!

酒駕防範政策制定業管單位為交通部,然執法單位為內政部警政署,其中又涉及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協辦酒駕臨檢執行與宣導。依筆者觀察,以往經常性酒駕臨檢地點及時間,已大不如前,件數降低並不令人意外!

雖警政單位責無旁貸,然政府亦當全力相挺警察臨檢。第一線員警面對酒駕臨檢之風險極高,首重其安全保護措施;再者,面對獲逮之民眾發酒瘋,或各類力量之關說,應賦予警政單位公正無私的執法權,現今規範反忽略上開問題,又無增加實質取締獎勵,警政單位當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

基此,建議交通部仿效過往安全帽實施作法,由交通部道安會親自前往各縣市政府會同警政單位臨檢,並以抽檢方式選取臨檢地點,評估地方警政平時執行臨檢成效,必要時警政署可檢討成效最差的縣市警察局局長,並予以連坐處分。另外交通部也應該增補地方政府酒測器,以及汰換性耗材,作為地方政府最強的預防酒駕後盾。

最後,不論利用何種方式處罰酒駕者,更積極的作為應是防範,事後的裁罰都無濟於事。對於恐龍法官的判決,恐須將犯行與刑責詳列,且不可採勞動役或易科罰金等方式量罰,降低嚇阻效果。任何酒駕者對無辜者之傷害都應嚴懲。

平心而論,我們有多久沒聽到政府宣導「酒後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」或「酒後代理駕駛」的宣傳呢?政府行政單位對交通安全之努力,尚存極大的進步空間!

(本文作者授權自聯合報2019/03/08轉載)

《本文內容純屬作者觀點,不代表本會立場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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